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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的具体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另行制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规定具体如下:职工经企业批准停薪留职的,其在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可以由原企业留作工资储备金使用;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支持。
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工伤工资调整
调整后,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6元、157元、148元、139元。
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调整范围2011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办理退休手续 ,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最新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
法律主观:黑龙江一般情况下的 工伤赔偿标准 是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赔偿1:工伤工资照发,报销医药费,一般没有奖金和绩效奖励。
黑龙江工伤计算方式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另行确定。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同步实施,《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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