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15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15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员工有慢性病,在工作时间突然发作,算工伤吗?
职工本身患有的慢***,不是职业病,不可以按职业病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之外死亡以及生存的按因病办理。《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鉴定人员还受贿赂吗?
1.通过贿赂的方式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获利是违法的,而且可行性不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规定做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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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职工可以结合自己的伤情比对《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相关条文,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进行估算。
3.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医疗专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将受到相关部门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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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15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15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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