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老的 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老的 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996年以前我国工伤保险规定是什么?
1.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单位工作的职工,包括全职和***职工。
2. 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当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对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支付医疗费、伤残津贴、工亡抚恤金等费用。
3. 工伤认定标准:工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在工作任务范围内发生;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或者因工作原因加重既往疾病导致的损伤。
4. 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由当地***规定。
总之,1996年以前我国工伤保险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1990年工伤赔偿条例?
1990年,职工工伤死亡,大部分省市执行的《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部分省市对其进行了改革。
政务院
《劳动保险条例》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1990年确诊为职业病,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疗。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这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这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1996年10月份以后,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又明确了上述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非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老的 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老的 工伤保险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