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八条内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十八条内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大部分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
本案来看,肋骨骨折(不是很严重,可能只有一根,最后鉴定的级别不会很高,可以只有十级)与煤气中毒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关系,谁也没有直接认可的证据;并且你到村级卫生所处理了面部,从某种层面讲,可以理解为初次诊断,所以本案胜算不大。但举证责任主要是单位(自己要有起码证据说明肋骨骨折与煤气中毒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胜算。 建议本协商解决。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八条内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八条内容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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