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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7月将试行厦门补充工伤保险办法
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将于7月1日起试行。
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厦府(2005)356号),规定其以项目工程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规定了相应的缴费费率,较好地保障了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征集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原则,由当地社保机构统一筹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保险期间 补充工伤保险的首次保险期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时间两年。待遇项目和标准 (一)职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经认定为工伤的,每人增加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万元。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从申报次月起按时足额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原《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13号)是2004年市***公布的规章。2010年***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作了修改,省***也对我省的工伤保险政策作了调整,《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急需修改。
3、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办理除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根据法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不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工伤事故造成的职工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费用。
厦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9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本人工资)。
3、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增发的伤残津贴为五级285元、六级244元。调整后五至六级伤残津贴分别低于保底金额2126元、1822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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