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1996工伤保险条例,以及1996年工伤保险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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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工伤认定标准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自己因滑到、摔倒、撞墙等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主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属于以下情形的除外: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的;自残或者***的。
新工伤保险条例与老版有什么不同
工伤有“老工伤”和“新工伤”的区别:在2005年6月30日(含)以前发生的工伤属于“老工伤”,之后发生的属“新工伤”。
新《工伤保险条例》是指经2011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
版: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新标准!***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首先,老版的限定为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这意思是说,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才算工伤,不考虑事故责任的划分。如果是非机动车事故则不构成工伤。
如果是新的工伤,需要重新申报工伤,取得工伤认定书。如果是旧伤复发,不需要查询认定工伤,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伤残津贴标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2、伤残津贴标准则是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若是伤残津贴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1)每月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解读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分为工伤医疗费用赔偿、工伤津贴赔偿和工伤残疾赔偿三类。
《工伤保险条例》(***院令第586号)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路线,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工伤,也就是说,由第三人违章造成职工受伤。
1996年以前我国工伤保险规定是什么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年工伤保险规定是:(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
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_a***_]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并在全国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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