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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 2、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3、急急急!!!重庆市各级伤残的赔偿金额是多少(一至十级)
- 4、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什么
- 5、重庆工伤赔偿办理条件
- 6、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 ,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建立全市工伤保险调剂金。调剂金上解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 ,报市人民***批准后执行。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2、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3日由重庆市人民***以渝府发〔2012〕22号印发。
3、以下我为大家收集的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急急急!!!重庆市各级伤残的赔偿金额是多少(一至十级)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职工构成 工伤十级伤残赔偿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3、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到第10级,每级相差10%。
4、(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什么
1、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2、第五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3、综上所述,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重庆工伤赔偿办理条件
1、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
3、重庆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于本人工资乘以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4、九级工伤一般包括以下几个赔偿项目: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和《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63号)予以废止。
重庆市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理意见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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