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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1、《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2、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3、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解读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国务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分为工伤医疗费用赔偿、工伤津贴赔偿和工伤残疾赔偿三类。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解读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法律主观:最高院关于 工伤 的司法解释是对审理 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的规定,必须结合《 社会保险法 》、《 劳动法 》、《 工伤保险条例 》等法律 法规 适用。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本人工资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什么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区先后四次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对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改善民生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解读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
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实施细则解读(2)
1、以下我为大家收集的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3、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重庆市二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5个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其他费用,诸如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解读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是对工伤认定的规定。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_a***_]或者***的;(三)自残或者***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是毕竟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的疾病,甚至很有可能与本人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的种种因素有关,需要合情合理的处理。
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实际上,这种情形不属于工伤,但是事情特殊可以给予相应工伤补偿待遇,因此称为视同工伤。
5、《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你父亲是因为身体不舒服下班,晚七点发病的。所以基本上不能认为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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