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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受伤可以按照工伤待遇赔偿吗
法律分析:在工地上干活受伤,签订了劳动合同,受伤为工伤,可以领取伤残补助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工人在工地上受伤的,认定为工伤后,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给予不同的工伤赔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支出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标准的还可以享受一次性补助金和伤残补贴,伤残补贴按月发放。
根据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不同。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
工伤赔偿是根据员工的伤情,是否有伤残等级等情况来决定赔偿金额的。员工工伤,社保需要支付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费等治疗期间的费用。如果有伤残者,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者还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赔偿项目含: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生活护理费、***器具费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享有。构成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六级,保留劳动关系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一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月工资*按伤残等级确定的月数(最多24个月,最少6个月。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
1、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2、以江西省为例:九级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
3、第一条 为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赣州市工伤保险条例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无欠缴工伤保险费和补充工伤保险费;经市本级、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申请: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调查取证: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受申请后,进行调查取证并整理成册上报;(三)认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60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赣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3个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其他费用,诸如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员工工伤赔偿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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