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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能否兼得
1、法律分析:可以。当事人的损害后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同时符合工伤条件的,可以获取双重赔偿。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只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
2、法律分析:因为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
3、法律分析:侵权和工伤可以同时获得赔偿,但是对于医药费的部分,则只能获得一份赔偿,也就是如果侵权人已经依法赔偿了医药费的,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则无需再支付医药费。而没有重合的部分则都可以获得赔偿。
4、法律分析: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受害人工伤的,工伤与侵权赔偿可以兼得。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5、不能,一般来说, 职业病 病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 工伤 社会保险 外,仍依法享有民事求偿权,可获得双重权利。
6、法律主观:侵权与工伤竞合的,可以同时享受赔偿,但是对于医药费的部分,则只能获得一份赔偿,也就是如果工伤保险基金已经依法支付了医药费的,那么侵权人则无需再支付医药费给受害人,而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职工治疗工伤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工伤1至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只能享受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两项 待遇,不能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就是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与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巨大区别。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死者生前供养的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亲属,按照死者生前工资标准支付,此费用按月支付。对于该费用的终止时间,应理解为支付到被供养人有生活来源或者去世。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对于工伤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范围、项目、标准(计算方式)在《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至第39条进行了规定。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主体,在《社会保险法》第38条、第39条及第41条进行了规定。请查阅相应的法律规定。
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可向第三方追偿吗
1、法律分析:工伤事故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法律分析:对于涉及到第三方的工伤事故,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可以追偿,员工在从事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员工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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