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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个体户交社保怎么报工伤
1、个体户也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如果为个体户打工期间受伤,则属于工伤,可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如果个体户为员工上了社保,则有关待遇是由社保中心支付。
2、若单位已买工伤保险,可要求单位在一个月内申报工伤;若没有,则需尽快搜集劳动关系证据,一年之内申报工伤。不管单位有没有买工伤保险,员工都可以申报工伤,这是以后索赔的前提条件。必须注意要在一年之内申报。
3、法律主观:如果没有缴纳 社保 发生了 工伤 ,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可以向有关部门 申请劳动仲裁 。
成都市人民***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市***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成都市人民***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12日市***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7件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宣布失效。对1993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明令废止的13件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统一公布。
法律分析:2021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4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经过清理,市政策决定:对已被新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的,违反WTO非歧视原则的共69件***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予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新规解读
1、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2、厦门市工伤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水平保持不变,由单位支付。厦门市目前没有对停工留薪的工资做出其他的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可。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福建省***闽政[2004]12号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10级20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发50%。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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