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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工伤法赔偿法(请详细说明,一到十级的标准都要)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造成伤残的赔偿。
2、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到第10级,每级相差10%。
3、五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可以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两部分,根据伤残等级情况,分别按工资×月数,工资×百分比计算。
5、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 意识消失。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6、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有哪些呢?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的一般不算工伤,但是,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例如道路问题造成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的,不能简单界定是否属工伤,而应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判断。
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6项就上下班途中工伤,不仅有“放宽”,更有“收紧”。“放宽”主要体现在交通工具范围扩大。 “收紧”主要体现在责任划分上。
现就如何理解和适用新《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2011)339号文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他们:本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通勤时间和合理的通勤路线。
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事业单位工伤新规定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涉及事业单位如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单位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30天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单位负担。
法律分析:与事业单位有劳动合同或者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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