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补充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补充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二级,转社保后,社保护理费不够由单位补差额,一直到死。要不要签个协议?要具有法律效应的那种?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的护理费和除工资以外的钱,是否可以补回来?不给补怎么办?
首先你的工伤是否经过社保中心认定?其次你工作的单位是否给你交纳了工伤保险?如果是,那么,不管你是否有伤残等级,你单位劳资部门可以凭工伤认定书,病历卡,出院小结,医院治疗发票为你到社保中心去按(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核报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贴等费用,如果经鉴定中心鉴定到伤残等级,那么还可以到社保中心申请工伤保险理赔。当然,如果你工作单位没有给你交工伤保险,你可以向你单位申张合法权益,不过比较麻烦了,也可能要请律师为你到***去行政诉讼了!
补充工伤保险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补充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补充条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