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旧《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旧《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保险是那一年事实的?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2011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66年前工伤政策?
按照规定认定或确认为工伤的“老工伤”人员,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工伤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填报《“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并附认定或确认为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原始资料,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经确认后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费用。
60岁以后,已经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在离退休年龄五年内,申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就按每少一年递减20%的,但至少发放应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10%,具体可以参考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
98年以前有工伤赔偿吗?
1.《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并没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 2.当时如发生工伤事故,一般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3.如果当时没有通过工伤处理,那么就超出了工伤赔偿的时效,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旧《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旧《工伤保险条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