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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老板给员工买了第三方保险,工伤了会有什么后果?
感谢邀答。
首先可以作如此概括和区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雇主责任险是单位转移用工风险的补充,意外保险是给员工的***。
提主描述目前情形是,员工发生了工伤,雇主和第三方保险公司均在推卸理赔责任,收到权利侵害的却是处于弱势的劳动者。
劳动者面临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困扰,根据谁用工谁担责,作为劳动者应该向用人单位主张理赔,工伤情形明确的可以主张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提交认定申请的,受伤人员本人或家属自伤害发生一年内可向用工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被认定为工伤的,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工伤基金不予承担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因工伤发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老板给员工购买的第三方保险理赔相关事宜应由用人单位向第三方保险机构进行追偿,不应该让受伤的劳动者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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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幌子,是推卸责任的幌子。第三方保险是商业保险,只有达到第三方商业保险的合同要求,当事人才能够有条件和资格享受第三方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国家工伤保险中心即依法承担劳动者的全部医疗和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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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第三方保险,就是逃避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四险一金),这是非法行为,甚至可以说是逃避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非法行为。这应该引起劳动者的高度警惕和重视。
试想:一个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无法和不能缴纳“四险一金”。因为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纳。而用人单位以第三方保险来取代工伤保险赋予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法定待遇,这是十分可笑、低级和***的。第三方保险本身是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本身又是社会保险的补充。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在享受完毕社会基本工伤保险待遇后,才有可能或有机会去享受第三方保险。
而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就无法直接享受国家工伤保险的各项优惠,并由用人单位承担。而用人单位又以第三方保险为由,把工伤员工推给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又以商业保险合同为由,把工伤劳动者推给工伤保险中心,工伤保险中心又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不过发生这种情况,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又规定,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中心先行垫付工伤职工的医药费,并由工伤保险中心责成用人单位迅速补缴和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此,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劳动,务必依法签劳动合同和依法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四险一金。
管见了。
先说工伤问题,发生了工伤必须进行工伤认定,该治疗抓紧治疗,治疗后需要康复的进行康复,之后是伤残鉴定(确定等级),最后是赔偿。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机构理赔,没参加的,用人单位赔付。以上是正常的工伤处理程序,发生了工伤都应走这个程序。再说第三方保险的问题,这个险种具体覆盖哪些我不是很清楚,但这肯定是一种商业保险,办理理赔也是用人单位出面,您可以理解为是工伤赔偿的一种补充。对于工伤员工讲,重要的事是把开头讲的那些做好,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仅供参考。
谢邀请:只要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在30天之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四险一金”,这是《[_a***_]》赋予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老板为员工买了其他保险,那只是一种***待遇,不能代替人社部门涉及的社保内容,这里主要指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并没有履行法定的责任。一旦员工出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无法要求人社部门,按照工伤流程进行赔偿的。但是,当事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赔偿。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为了省钱,不愿意给员工缴纳“四险一金,”只是象征的为员工买了一些***性的保险,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行为。
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在赔偿的问题上,会出现许多麻烦的事情和波折,如果员工按照《劳动法》通过劳动仲裁、人民***追究起来,用人单位必输无疑,到那个时候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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