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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1、单位是否应该给生病的职工出陪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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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治疗需要而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另外,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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