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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006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但停工留薪期并不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等同,凭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社〔2006〕155号)确定。
2、***事业编干部,如果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工伤认定上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死亡赔偿金上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适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区分在于其用人单位和本人是否建立了工伤保险关系。
3、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有:《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5、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向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到总体规划区域。
6、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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