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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重要性和弊端?
1、法律意义遗嘱公证的重要性。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在法定的几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经公证的遗嘱非经公证不能撤销。
这对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保护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在遗嘱设立至生效这个时间阶段,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及其他事项都可能有所变化,因此,遗嘱公证书不能直接作为遗嘱受益人领取财产的凭证,只有在公证机构根据遗嘱生效后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者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才能作为取得遗产的凭证。
2、弊端是法律后果。
遗嘱经公证即在法律上产生优先证据效力。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立有数份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的一份遗嘱为准,如果当事人曾经立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又立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非经公证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立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应当是自愿的,立遗嘱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如果不自愿、不真实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者无法实现,如果遗嘱的内容、或者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将无效或者无法实现,而且可能引发民事***。
法律讲究因果关系、权利义务关系。遗嘱的目的是服务于立遗嘱人死亡后的继承事务的,遗嘱对于立遗嘱人死亡后的继承法律结果是原因行为之一。即立遗嘱人订立遗嘱后,无论哪种遗嘱,都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的。
但立遗嘱人死亡后存在多种事实的可能,例如是否存在多份遗嘱?是否有需要保留必要财产份额的特定人员,如需要立遗嘱人赡养“两无人员”“未成年人”等等。
一、经过公证之后的遗嘱,效力强于其他种类的遗嘱
与未经过公证的遗嘱相比,公证之后的的遗嘱,效力强且权益清晰;不论其他遗嘱形成于公证遗嘱之前还是之后,都不能推翻公证遗嘱。
二、公证之后的遗嘱,具有稳定性
遗嘱经过公证之后,除非经过***裁判或公证处撤销,一般情况下不能被推翻。这就是为什么众多当事人选择遗嘱公证的原因之一。***可以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三、公证之后的遗嘱,发生意外时,有利于当事人取证
经过公证的遗嘱,公证处一般都有备案,这样,如果当事人自己手中的遗嘱丢失,那么,尚可以向公证处调取遗嘱副本,大大减轻了当事人调查取证的难度。
四、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比较规范
遗嘱公证,作为公证处的一项日常工作,具有一套相对成熟的管理体制,因而,相比于当事人自行办理遗嘱事宜,具有更强的规范性。
五、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遗嘱经过公证之后,可能将继承人之间的矛盾化解在法庭之外,这是因为公证遗嘱具有其他类型遗嘱所不具备的说服力。
劳动保险和意外保险哪个好?
如果个人出资的话意外险更好些。因为劳动保险限于你工作范畴内的伤害保险,必须是工作期间或去工作途中事故发生伤害才能获得保险。
而意外险就宽了很多,除了工作中的事故或意外,还包括生活中的意外伤害,范围较广。
但劳动保险具有资助公益性,一般由入职单位出资参保,而意外保险则是商业保险,由个人出资参保。所以两种保险各有利弊,根据自己的情况参加,如果是有单位的最好参加劳动(工伤)保险,意外保险由个人自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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