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醉酒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 醉酒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今日说法酒桌上的工伤法律要点?
1.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量,导致自己饮酒过量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同桌喝酒的其他人只要不是存在强迫性劝酒,故意刁难、***等方式恶意劝酒,而仅仅是对死者过量饮酒没有尽到承担的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3.对于其他共同饮酒人未尽到特定情况的注意义务,可以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平、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不算,如果是属于醉酒的情况,就算符合其他工伤的条件,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的;
职工因醉酒在上班途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构成工伤。有人认为,醉酒是工伤的除外条款,据此认为不构成工伤。这是错误的,凡事需考虑因果关系,所致伤害与醉酒无关,是交通事故所致。有人认为,因喝酒违反工作纪律,不构成工伤。这是错误,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后果,与工伤构成要件,非同一法律事实,不宜混淆。
谢谢邀请:十几年前,年底我厂每人一百元的会餐费,要求大班长,必须按厂的会餐费要求组织,其中要求凭单报销,酒单不准超标。其中一个大班长,下白班去会餐,饭饱酒足后,员工要求去练歌房,在去练歌房的路上,大班长起得摩托车,出了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家属向厂里提出了工伤死亡的要求。双方协商不同,移交公司。省安检部门下里调差,就强调了一点,会餐后未直接回家,是去练歌房的路上,未定工伤死亡,厂里给家属,支付丧葬费、当月工资*2年补助金,了事。
该事故,职工因醉酒在上班途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的、3.自残或者***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以上回答是个人观点,有不对不妥之处敬请谅解!谢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 醉酒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醉酒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