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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的时间界定
1、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2、是。工伤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03年认定的工伤,是老工伤。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伤划归于老工伤。
3、员工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后,由所在单位自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96年以前老工伤有什么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些省市规定可以享受,一些省市规定不能享受。 因此,老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补偿标准较低,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补偿。1996年10月1日,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年工伤保险规定是:(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
法律主观:老工伤这样处理 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2004年1月1日以后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按《条例》新规定执行。
年以前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支付。
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纵观我国工伤保险相关立法,根据此基本意义,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前称之为“残废补助费”;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称之为“伤残抚恤金”。
旧 工伤认定办法 是什么? 目前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在 工伤保险 实务中,一般理解是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 工伤 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理解也存在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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