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轻微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轻微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会有什么处罚吗,需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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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依法强制征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负担。直接负责人无法确定的,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款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就是立法的悲哀啊,还有一点就是当时立法不知怎么考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要企业领取后再转付给员工,为啥不直接规定打给员工呢?就不怕企业给挪用了吗?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 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 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 位负责。
1988年工伤条例是怎样?
1988年至1994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该《办法》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 第586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30日之前没有《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规定于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其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些文件中
工伤护理费是怎么算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的护理费的计算及其支付,分两类不同的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护理费。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停工留薪期内。这种情况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且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才享受护理待遇,护理事宜由所在单位负责。具体做法可***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单位派人护理,而不另行支付护理费;二是单位联系专职护工负责护理,护理费的计算一般是按当地通常的护工费标准支付护工护理费。;三是协商由工伤职工亲属护理,根据当地护理标准或职工家属的误工收入,支付给工伤职工亲属护理费。
第二种呢情况是生活护理费。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费用。生活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支付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总之,工伤员工的护理费计算,分停工留薪期和伤残等级确定后的两个不同的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其计算方法、支付来源,都是不一样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工留薪期满之后、伤残等级确定之前的这段时间的护理费作出规定。@周律师工作室认为,这个期间的护理费计算,应以伤残鉴定级别确定后的情形计算,但由用人单位支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轻微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轻微工伤保险条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