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31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 31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山西省工伤条例实施细则?
《山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实施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內各类企业及全部职工必须遵照《试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驻晋企业(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驻晋企业)均应参加本省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办法。第四条工伤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的办法,并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第二章工范围及其认定
第五条《试行办法》第八条(十)之规定所指的范围包括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所涉及的有关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条款。
第六条企业应当自职工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伤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工伤简要过程,抢救过程等。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一条第三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 食补 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规定。
简单来说工伤护理费根据护理的时间和人员的不同,计算的标准也会不同,大家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可以对其进行***,维护合法权益。
工伤赔偿仲裁中公司不给工伤认定书和停工留薪期怎么办?
工伤赔偿仲裁中公司不给工伤认定书这种情况不太多,公司涉嫌违规。员工和公司签定了劳务协议后,员工和单位就形成了有法律保护的劳务关系,本问题中公司在劳动仲裁时不提供工伤鉴定资料,公司就违反了双方约定,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至于这期间的工资,公司应该按规定足额岁放。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遭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职工受伤前的工资数额和***待遇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一般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公司到现在也未按月发停工期间的工资,公司要求你上班后再支付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停工期间的工资。
2、工伤认定书应该交一份给受到工伤的劳动者,你如果没有工伤认定书,你可以自行到劳动部门领取。
3、认定工伤后,如你病情现在已经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您应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方能确定你能获得的工伤待遇赔偿数额。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_a***_] 60岁退休。
【法律依据】
根据1***8年6月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 31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31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