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工伤保险条例的衔接问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2019年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 2、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3、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2011年修订意见
- 4、大家帮帮忙,很急很急!有知道的请回答下!谢谢啦!1.《工伤保险条例
- 5、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失效是否有衔接的
2019年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雇工工资总额乘以其缴费费率之积。统筹地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工伤九级享有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和就业补助金2—6个月。
山东省人民***发布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详细通知,编号为鲁政发〔2011〕25号。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各类组织需遵循《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进行操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
西安市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2011)具体规定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2011年修订意见
江苏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在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针对条例修订后的实施细节发布了苏人社函[2011]166号文件。
由于我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及时贯彻实施新《条例》,切实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条例概述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能够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制定的。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待遇、工伤认定、鉴定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大家帮帮忙,很急很急!有知道的请回答下!谢谢啦!1.《工伤保险条例
1、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第三十[_a***_]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常熟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和就业补助金5万元。
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失效是否有衔接的
1、根据查询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可知,湖南省《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是属于地区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是属于国家规定法律规定,是可以并用,《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是不能违反《工伤条例规定》。
2、《工伤保险条例》是属于国家规定法律规定。《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是属于地区法律规定。是可以并用,《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是不能违反《工伤条例规定》的。
3、否。《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至今没有废止,该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农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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