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六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十六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03年4月16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内容?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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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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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具体为被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所在地区的平均工资确定伤残津贴标准,保障受伤职工的生活和治疗费用。
这项规定确保了受伤职工在遭受工伤或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必要的经济和医疗支持,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健康,重新融入社会。
2020工伤保险条例新十六条?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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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的;
(三)自残或者***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六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六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