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2010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2010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是哪一年开始的?
由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与以往相比将有所放宽。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010年
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时间是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该规定扩大了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之外的上下班途中乘坐飞机等其他交通工具的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但到了2010年,修订为”(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买社保后第二个月能报工伤吗?
2、公司是否购买社保不影响劳动者工伤的成立,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就可以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010年发生的工伤到现在怎么赔偿?
2010年发生的工伤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咨询赔偿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雇主需对员工的工伤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事宜需要根据当地的劳动保障政策和工伤评定结果来制定。
如果您是受害者或者家属,可以联系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律师来获取相关法律帮助。
同时,建议日常工作中注意安全,保障自身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根据相关法律,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等。
如果2010年发生的工伤没有得到及时认定和赔偿,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咨询和申请。
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赔偿申请和处理。
同时,也应注意在赔偿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2010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2010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