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伤保险条例问题若干,以及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广东省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 2、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实施细则全文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4、人社部工伤认定若干问题
- 5、陕西省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款最新:最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期和工伤残疾评定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5、劳动能力鉴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9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6、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第四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实施细则全文
工伤复发被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期间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或者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2、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维护工伤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等。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最高人民***要求各级***在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时,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确保工伤保险政策的有效落实。
3、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6、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有权作出,就有权撤销。
人社部工伤认定若干问题
1、法律主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_a***_]法定退休年龄者在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也将担负相关责任。人社部昨天就此公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陕西省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人社部2016年29号文件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是适用于工伤问题的政策性文件。
2、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3、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据悉,人力***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xx]29号,以下简称“《意见(二)》”),旨在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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