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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全文
1、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离休、退休和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3、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4、实施措施第一条根据《***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法律分析:《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根据《***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并且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劳动者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因每个月的工作状态不同,计件工资部分会有浮动,故应分情况区别对待。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实施措施第一条根据《***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属于行政法规。
法律主观: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你好,临沂八级 工伤赔偿标准 如下: 山东省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 的,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按 伤残等级 享受 伤残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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