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浙江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以及浙江省工伤保险条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工伤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2、2020年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 3、浙江工伤保险条例2019全文
- 4、用人单位可以与伤残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吗
- 5、2019年浙江工伤赔偿标准,浙江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 6、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2、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量。交通费:按照当事人事实上必需的花费计量凭证支付。
3、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伤残津贴计算方法是按照职工伤残鉴定等级,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
4、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5、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020年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1、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浙江工伤保险条例2019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可以与伤残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吗
法律分析:单位不能够随便辞退残疾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_a***_]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不得随便辞退劳动者。
五到六级工伤,单位必须保留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样用人单位也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一般不能与工伤员工(工伤伤残员工)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关系。一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停工留薪满,经鉴定工伤职工不构成伤残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按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工伤鉴定完,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按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伤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019年浙江工伤赔偿标准,浙江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规定。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浙江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八)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九)按照《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法律主观:你好,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浙江 工伤鉴定 赔偿标准 有: 医疗费 。治疗 工伤 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2、法律客观:《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七) 护理费 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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